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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 Home宣道會的信息──四重福音
日期:5月28日 2006年
作者:麥耀安
歷史上不同的宗拜有不同的信仰重點或禮儀。例如浸信會強調洗禮必須以全身入水的浸禮儀式進行;五旬節會強調聖靈充滿及說方言;信義宗秉持馬丁路德的教義及傳統。宣道會在美國成立初期是一個跨宗派的差會,向全世界沒有基督教信仰的地方傳福音,起初加入宣道會的人是參與一個宣教運動,成員來自各宗派的基督徒,所以宣道會的成立並不是由於教義或神學,它是一個福音運動。
宣道會與它的創辦人宣信博士(A.B. Simpson)分不開,宣道會的特式,都與宣信本人的經歷和信仰有關。例如他長年體弱,但有一次經歷了奇蹟般的醫治,結果他對那能醫治他的屬靈能力深信不疑。我們從宣信博士承受的屬靈信息稱為四重福音,即:
1. 基督是拯救之主:以十字架作象徵
2. 基督是成聖之主:以洗濯盆作象徵
3. 基督是醫治之主:以油瓶作象徵
4. 基督是再來之主:以冠冕作象徵
這四個象徵物組成了現今宣道會的會徽。
所謂四重福音是指福音的四方面,是一個福音,不是四個福音,這四方面同樣的重要。當然,只有人在接受了耶穌為救主之後,才談得上其他,所以宣道會的傳道、差傳意識十分強,香港的宣道會至今在差傳事工上比其他宗派不遑多讓。我們教會在過去一段日子,近乎全數資助兩位姊妹在本地及中國大陸的差傳事工,另外對宣道差會作奉獻支援,實有賴兄姊在差傳奉獻上努力。除此以外,宣道會的信仰是一般所謂福音派信仰,秉承宗教改革後的更正教教義,在教會體制方面,採長老(執事)制。這是相對於主教制來說的,即是說教會是由一般信徒組成的長老會或執事會管理,而不是由教宗委任的神職人員控制一切。我將一連幾個星期,節錄宣道會關於四重福音的解說,讓兄姊對本會信仰有更深的認識。揀選
日期:5月21日 2006年
作者:麥耀安
我們為什麼得救?或者怎樣得救?客觀來說,是耶穌基督來到世上,為我們的罪死而復活,付上了罪的代價;主觀來說,是我們憑信心接受神的恩典,接受祂為我們所做的一切。神為我們做了救恩所需的一切事,我們只需要信,表面看來這是我們唯一的功德;其實就是連這一點兒的信心,也是神賜給我們的。
所以當回想我們一直以來是怎樣信耶穌的。如果我們滿有信心的自認為自己選擇了正確的信仰和宗教,是我運用自己的意志決定相信耶穌,要小心,你的信仰可能大有問題。你今天憑自己的意志選擇基督教,明天也可以選擇其他宗教或不信任何宗教。信仰若依靠一己的意志或選擇是極其危險的,我們都知道人多麼善變。
任何人能夠相信耶穌,都是一個神蹟,這是人不可能做到的事。因為在亞當以後,所有人都具有反叛神的本性或本質,就是我們常說的罪性,若非神的介入,這是永遠不會改變的。所以,按人的本性,我們永不會主動轉向神,永不會自行產生這種動力。故此任何人要信耶穌,都必須聖靈(神)的驅動和協助,是聖靈賜我們信心去相信耶穌。
因此,信耶穌的人都是神揀選的。耶穌說:「不是你們揀選了我,是我揀選了你們」(約十五16)揀選的主題,從舊約到新約聖經不斷反覆出現。使徒保羅指出神對摩西說:「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,要恩待誰就恩待誰」(羅九15),因此救恩是「不在乎那定意的,也不在乎那奔跑的,只在乎發憐憫的神。」(羅九16)也許有人會問,這公平嗎?保羅說:「難道神有什麼不公平嗎?斷乎沒有。」(羅九14)但保羅再沒有提出什麼理據。我理解保羅的想法是,他有信心只要是出自神的,就沒有什麼是不公平的。若要說公平,我們本來就不應該得救,所以馬丁路德說:「唯獨恩典。」
《羅馬書》之行為
日期:5月14日 2006年
作者:麥耀安
《羅馬書》的主題是「因信稱義」(也有人把這個主題收窄為神的義)。「因信稱義」相對於「行為稱義」。由於必須要有律法的清楚指示,人才能有恰當的行為去滿足律法的要求,所以保羅說若要靠行為稱義,我們就必須也必然生活在律法之下。
行為稱義有什麼問題呢?有兩個問題。第一是肉體的軟弱。《羅馬書》第八章3-4節說:「律法既因肉體軟弱,有所不能行的,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,成為罪身的形狀,作了贖罪祭,在肉體中定了罪案,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、只隨從聖靈的人身。」由於亞當犯罪的緣故,人類從此在罪和死的律控制之下(五12-21),我們即使有心行律法,也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,因為犯了律法中的一條,就是犯了全律法(雅各書二10)。
第二個問題是擁有律法的猶太人,表面上是較遵行律法稱義,實際上卻沒有遵守律法的心。《羅馬書》第二章說猶太人只是外面作猶太人,「不是真猶太人;外面肉身的割禮,也不是真割禮。惟有裏面作的,才是真猶太人;真割禮也是心裏的,在乎靈不在乎儀文。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,乃是從神來的。」(二28-29)保羅繼續引述舊約聖經說:「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。沒有明白的;沒有尋求神的。」(三10-11)他是基本上否定了有人真心要透過遵行律法得到義,因此保羅認為靠行為稱義的人只配一個稱號:「假冒為善。」他們其實是不服神的義,不單不服因信而得的義,也不服律法的義(八7)。故此,他們所謂遵行律法是表面的,他們還是體貼肉體,所以猶太人往往在律法的字句上斟酌,為自己提出許多例外,而無法真正遵守律法。按保羅的說法,他們是按着「儀文的舊樣」,而非「心靈的新樣」。換言之,必須要有心靈的改變,人方能喜歡律法、遵守律法。
肉體
日期:5月7日 2006年
作者:麥耀安
「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,但我是屬乎肉體的,是已經賣給罪了。……我也知道,在我裏頭,就是我肉體之中,沒有良善。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。……這樣看來,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,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。」(羅馬書七14-25)
《猶大福音》的重現,使耶穌的形象再一次在宗教界引起爭論。爭論的重點在於《猶大福音》所展現的耶穌,是諾斯底主義的耶穌。諾斯底主義是一種善惡二元論,即是說宇宙間有善惡兩種力量,這兩種力量永遠在鬥爭,永不休止,誰也勝不了誰;代表善的是靈(上帝),代表惡的是物質(而不是罪),包括肉體。初期教會部分信徒接受了諾斯底主義,產生了基督教諾斯底主義。他們認為耶穌不可能是完全的神,又是完全的人,因為肉體是惡的,所以根據他們的說法,耶穌在世的行動,包括與抹大拉的馬利亞有親密關係(這說法與聖經相背),是人的行為,或者是幻影,與神無關,而耶穌在十架上受死的時候,神的靈已經提早離開,神沒有死在十架上,因為神不能死。
羅馬書第七章這段經文,很容易被靈慾二分的信徒解釋為屬靈是好的,肉體(身體及人的一切正常慾望)是不好的,所以教會內有所謂「屬靈」與「不屬靈」之分。我在這裏不能詳細討論這個問題,建道神學院院長梁家麟牧師有一篇名為《華人諾斯底主義的屬靈觀》的文章,分析倪柝聲的理論,有很精闢的論說,收錄在《倪柝聲的榮辱升黜》一書中。我只想說,羅馬書所指的「肉體」,與上面所說的二元論無關,它只是指「人的犯罪本性」。這個「罪性」是亞當墮落之後普遍人類所共有,但這個「罪性」不是中性的,不是說我們裏面有罪性,也有善性,可以選擇犯罪或行善,而是罪性控制著我們,我們不犯罪也不行。但由於基督的釋放,我們若順著聖靈而行,也有可能擺脫罪的纏擾。
要注意的是,人的罪性也確實與我們的身體有關,肉身的種種需要與人的慾望息息相關,所以保羅也提到我們的身體也需要救贖(羅八23)。換言之,人一天在肉身的限制中,還是不能完全擺脫罪性的纏擾,所以保羅說,他雖然知道為善,但仍免不了時常犯罪。昔日文章 | 2021 | 1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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